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太平”,于1929年在上海创立,是我国历史上持续经营最为悠久的民族保险品牌,也是我国唯一一家管理总部在境外的中管金融企业。
中国太平源自太平保险、中国保险、民安保险三大民族品牌,1956年根据国家统一部署,中国保险、太平保险停办国内业务,专营港澳和海外保险业务。1999年所有境外国有保险机构划归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管理。2000年在港交所上市,是我国首家在境外上市的保险企业。2001年以太平品牌在境内复业。2009年统一“中保”“太平”“民安”三大品牌,更名为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公司。2012年列入中央管理,升格为副部级金融央企。2013年完成重组改制和整体上市,正式更名为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太平传承着红色基因和民族血脉,立足香港,跨境经营,服务全球。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中国太平快速发展,连续六年入榜《财富》世界500强,列385位。2023年,(新会计准则下)中国太平实现营业收入1355亿元,年末总资产1.38万亿元,管理投资资产2.3万亿元,已经成为一家拥有24家主要成员公司和2000余家各级营业机构的大型跨国金融保险集团,经营范围涉及中国内地、中国香港、中国澳门、欧洲、大洋洲、东亚及东南亚等国家和地区,业务范围涵盖寿险、财险、养老保险、再保险、再保险经纪及保险代理、互联网保险、资产管理、证券经纪、金融租赁、不动产投资、养老医疗健康产业等领域。经过多年发展,中国太平保险业务经营体系较为完备,也是国际化特色最为鲜明的中资保险机构。
“十四五”时期,中国太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按照“央企情怀、客户至上、创新引领、价值导向”的战略要求,积极服务国家战略和民生保障,促进“双循环”,维护“一国两制”和港澳长期繁荣稳定,践行“共享太平”发展理念,开启高质量发展新篇章,努力打造中国保险业最具价值成长的国际化现代金融保险集团。
百万医疗险和重疾险的区别
百万医疗险和重疾险都是健康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它们的保障内容和作用有很大的不同。以下是两者的主要区别:
1. 保障内容不同
百万医疗险:主要负责报销生病住院时产生的合理且必要的治疗费用,对疾病种类没有限制。无论是意外伤害
还是疾病导致的医疗费用,只要符合保险条款,都可以通过百万医疗险进行报销。
重疾险:则只保障合同约定的重疾、轻中症。只有患了合同约定的疾病或是实施约定手术、达到某种约定的状
态才能获得赔付。重疾险的保障范围通常包括一些重大疾病,如癌症、心脏病等。
2. 解决的问题不同
百万医疗险:主要解决因意外或疾病产生的高额医疗费用问题,帮助被保险人获得更好的医疗资源,减轻经济
负担。
重疾险:除了能用于支付重疾的治疗费用,还能解决休养期间不能工作时的收入损失问题,以及后续康复、护
理的费用。重疾险提供的一次性保险金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缓解因重大疾病带来的经济压力,让被保险人能够安
心休养。
3. 赔付方式不同
百万医疗险:属于报销型保险,即被保险人需要先自行垫付医疗费用,然后向保险公司申请报销。报销金额通
常有一个上限,如200万元,超过部分则无法报销。
重疾险:则是给付型保险,即被保险人在确诊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达到约定状态后,保险公司会直接给付一
笔保险金。这笔钱的使用不受限制,被保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支配。
4. 保障期限不同
百万医疗险:通常是交一年保一年的产品,最多能保证续保20年。如果产品不能保证续保,次年续保时可能需
要重新审核,一旦身体状况变差可能就无法继续购买。
重疾险:则可以保障一定期限,如30年或保至70岁,甚至可以保障终身。只要开始交费,即使生病也能继续享
有保障,保障更为稳定。
5. 保费不同
百万医疗险:保费相对便宜,一般几百块到上千块不等。
重疾险:保费相对较贵,便宜的一两千,贵的上万也有。
综上所述,百万医疗险和重疾险各有其独特的功能和优势,不能互相替代。理想的情况下,应该同时配置这两
种保险,以获得更全面的健康保障。
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太平”,于1929年在上海创立,是我国历史上持续经营最为悠久的民族保险品牌,也是我国唯一一家管理总部在境外的中管金融企业。
中国太平源自太平保险、中国保险、民安保险三大民族品牌,1956年根据国家统一部署,中国保险、太平保险停办国内业务,专营港澳和海外保险业务。1999年所有境外国有保险机构划归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管理。2000年在港交所上市,是我国首家在境外上市的保险企业。2001年以太平品牌在境内复业。2009年统一“中保”“太平”“民安”三大品牌,更名为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公司。2012年列入中央管理,升格为副部级金融央企。2013年完成重组改制和整体上市,正式更名为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太平传承着红色基因和民族血脉,立足香港,跨境经营,服务全球。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中国太平快速发展,连续六年入榜《财富》世界500强,列385位。2023年,(新会计准则下)中国太平实现营业收入1355亿元,年末总资产1.38万亿元,管理投资资产2.3万亿元,已经成为一家拥有24家主要成员公司和2000余家各级营业机构的大型跨国金融保险集团,经营范围涉及中国内地、中国香港、中国澳门、欧洲、大洋洲、东亚及东南亚等国家和地区,业务范围涵盖寿险、财险、养老保险、再保险、再保险经纪及保险代理、互联网保险、资产管理、证券经纪、金融租赁、不动产投资、养老医疗健康产业等领域。经过多年发展,中国太平保险业务经营体系较为完备,也是国际化特色最为鲜明的中资保险机构。
“十四五”时期,中国太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按照“央企情怀、客户至上、创新引领、价值导向”的战略要求,积极服务国家战略和民生保障,促进“双循环”,维护“一国两制”和港澳长期繁荣稳定,践行“共享太平”发展理念,开启高质量发展新篇章,努力打造中国保险业最具价值成长的国际化现代金融保险集团。
公司介绍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渤海财险”)成立于2005年10月18日,由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国有骨干企业发起设立,是首家总部设在天津的全国性财产保险公司,总股本19.73亿元人民币。
稳健经营,深耕细作
渤海财险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宗旨,深耕保险市场,不断提升服务质量。目前,公司拥有24家省级机构,200余家地市级和县级机构,销售服务网络遍及全国。保险产品涵盖机动车辆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工程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短期健康保险等,能够为客户提供专业、全面的风险保障。
承保项目,彰显实力
渤海财险积极为国家重点项目提供风险保障。先后为天津、深圳、安徽等多条地铁线路的工程和运营期项目、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天津市安全生产综合保险项目、西安市校方责任险统保项目等重点项目提供保险服务。与大型集团公司合作,在为企业分散风险的同时,定期为客户提供风险管理培训,帮助客户防范、化解潜在风险。渤海财险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唯一保险合作伙伴,为在天津举办的第十三届全运会提供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财产保险、公众责任险和交通工具保险等在内的多项综合保险服务。
风险管理,稳健前行
渤海财险始终把防范风险作为公司健康发展的生命线。公司坚持“预防为主,控制为辅”的原则,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通过科学的风险评估和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确保业务的稳健发展。在面对市场波动和不确定性时,渤海财险能够迅速做出反应,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保障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创新发展,引领未来
面对新时代的挑战与机遇,渤海财险不断深化改革,稳中求进。结合市场需求变化,公司不断创新保险产品,在数字化转型发展过程中不断提高市场竞争力。成立以来,公司先后荣获“中国价值成长性十佳保险公司”“卓越竞争力成长型保险公司”“中国十佳最具成长性金融机构”“全国企业文化建设先进单位”“天津市A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等荣誉称号。
保证服务,客户至上
渤海财险深知,服务是保险行业的生命线。为此,公司不断探索服务创新,力求为客户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保险服务体验。公司立足于运用网络、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研发贴近客户需求的“个性化”保险产品及“定制化”保险服务方案,通过移动展业赋能,打造线上+线下融合展业模式,为客户提供“一站式”优质的线上保险服务体验。
社会责任,回馈社会
渤海财险始终将社会责任视为企业的重要使命。在业务发展的同时,不忘回馈社会。公司通过保险进学校、进农村、进社区、进机关、进企业等方式,积极宣传保险知识,普及防灾防损常识,提高公众对保险的认知度。参与建设希望小学、设立助学基金、为儿童福利院捐款、为贫困地区捐款捐物、为贫困户捐赠保险,塑造积极、健康的企业形象,为实现“中国梦”作出自己的贡献。
人才培养,基业长青
人才是企业发展的根本。渤海财险高度重视人才培养,建立了一套完善的人才培养和激励机制。公司通过内部培训、外部引进、职业规划等多种方式,不断提升员工的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同时,渤海财险还注重企业文化的建设,营造了一个积极向上、团结协作的工作氛围,使得员工能够在公司的发展中实现自我价值,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奠定了坚实的人才基础。
合作共赢,开放发展
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合作共赢已成为企业发展的重要战略。2012年,渤海财险成功引入大洋洲最大的非寿险公司澳大利亚保险集团作为战略投资者。与太平再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中国财产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劳合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等知名再保险公司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通过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渤海财险不仅提升了自身的竞争力,也为合作伙伴带来了价值增长。
渤海财险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继续以客户的需求为导向,以市场的变化为动力,以创新的精神为引领,紧密围绕“打造享有一流品牌声誉的卓越财产险公司”奋斗目标,秉持“服务为本、效益为先、精益管理、创新发展”经营方针,深化改革、稳中求进,用完善的产品体系、全面的风险管理能力、多元的服务模式,为广大客户保驾护航,实现公司高质量发展,为推动经济社会繁荣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路畅通-交通工具乘客意外险
1、无职业类别限制,全方位保障乘坐各种交通工具人士,保障全面。
2、高达100万元的意外保障,让您出行无忧。
3、涵盖日常出行交通工具:飞机、火车、轻轨、地铁、汽车、公交、轮船。
4、网络投保,365天无休。
在保险期间内,持有效客票(包括依法免票)乘坐从事商业营运的交通工具的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交通工具发生交通事故而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乘坐的交通工具内遭受交通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保险单中约定的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乘坐的交通工具内遭受交通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简称《行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行业标准》所列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本保险合同保险单中约定的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拨打渤海财险客户服务热线956017咨询。
渤海财险
附加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险合同。本合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同意而订立。本合同作为主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合同亦无效。本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合同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合同为准。
第二条 本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主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约定一致。
第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主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事故,且因该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指定或认可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对被保险人每次事故中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范围内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如下约定对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对于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保险人在扣除免赔额及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后,在本合同保险金额内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对于未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保险人在扣除免赔额及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后,在本合同保险金额内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免赔额及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及保险人协商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中。
保险人承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对一次或者累计给付保险金之和达到该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五条 除主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外,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非本合同释义所指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
(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的已有伤残或已遭受意外伤害的治疗和康复;
(三)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以及非因保险事故导致的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四)被保险人非因保险事故导致的视力矫正手术;
(五)被保险人的法定传染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六)被保险人患性病;
(七)被保险人非因保险事故导致装配假眼、假肢或者助听器;
(八)被保险人的变性手术、非因保险事故导致的整容或矫形手术;
(九)被保险人在康复疗养院、私人诊所、民办门诊部、社区(或企业内部)医疗服务中心(站)、家庭病床、挂床等治疗;
(十)被保险人因一般性体格检查、健康检查、疗养或康复治疗、心理治疗、美容、特别护理或静养、非手术或药物治疗、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住院的;
(十一)被保险人购买或者使用专用支架、器械、设备;
(十二)被保险人任何获取移植器官或者捐献器官所产生的费用;
(十三)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
(十四)被保险人在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治疗;
(十五)本合同中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十六)其他不属于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免赔额和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种载明。
本合同的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中。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保险期间
第七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
(一)若本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则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
(二)若投保人在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申请投保本附加险,则本合同保险期间开始日自保险人同意承保并收取保险费时开始(以保险人的批注或批单载明的日期为准),本合同的满期日与主险合同的满期日相同。
保险金的申请及给付
第八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及其他保险凭证;
3、保险金申请人及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4、被保险人就诊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病例、出院小结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5、有关部门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6、保险金申请人所需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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